1 为便于在低能见度条件下将航空器准确地停放在航空器机位上,应在航空器机位标志上设机位操作引导灯,但若设有能提供足够引导的其他设施则可不设。
2 用以标出引入线、转弯线和引出线的灯具在曲线上的间距应不大于 7.5 m,在直线段上的间距应不大于 15 m。
3 除了标示停住位置的灯应为恒定发红色光的单向灯外,其他航空器机位操作引导灯应为恒定发黄色光的灯,发出的光应在准备由它提供引导的整个区段内都能看到。灯具的光强应满足在当时的能见度和周围灯光条件下使用该机位的需要。
4 机位操作引导灯宜单独供电或接入滑行道中线灯回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