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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助航灯光——航空灯标

发布时间:2019.07.30
    1 准备夜间使用的每个机场,在运行需要的场合应设置机场灯标或识别灯标。
    2 准备夜间使用的机场如果存在下列任一条件时应设置机场灯标:
    a)  航空器主要以目视方式飞行;
    b)  经常出现低能见度;
    c)  由于周围灯光或地形难以从空中确定机场位置。
    3 机场灯标应设在机场内或机场邻近环境背景亮度低的地方。
    4 灯标的位置选择应确保其在各重要方向上不被物体遮蔽,并对进近着陆中的驾驶员不产生眩光。
    5 机场灯标应显示有色与白色交替的闪光或仅显示白色的闪光。总的闪光频率应为每分钟 20次至 30 次。在使用有色闪光的场合,陆地机场灯标发出的有色闪光应为绿色,水上机场灯标发出的有色闪光应为黄色。水陆两用机场若用有色闪光,应根据机场的主要设施来确定闪光的颜色。
    6 灯标发出的灯光应在所有的方位角都能看到。灯光的垂直分布应从不大于 1º 的仰角向上扩展到由有关当局确定的足以在准备使用灯标的最大仰角上提供引导的仰角。同时闪光的有效光强应不小于2 000 cd。
    注:在不能避免高环境背景亮度的地点,闪光灯的有效光强可能需要增大到最多10倍
    7 供夜间使用且从空中用其他方法不易识别的机场,应设置识别灯标。
    8 识别灯标应设在机场内低环境背景亮度的地区。
    9 灯标的位置应使灯标在有效的方向上不被物体遮蔽,并对进近着陆的驾驶员不产生眩光。
    10 陆地机场的识别灯标应在所有方位角上显示。灯光的垂直分布应从不大于 1º 的仰角向上扩展至由有关当局确定的足以在准备使用灯标的最大仰角上提供引导的仰角。闪光的有效光强应不小于2 000 cd。
    注:在不能避免高环境背景亮度的地点,闪光灯的有效光强可能需要增大到最多10倍。
    11 陆地机场的识别灯标应显示绿色闪光。
    12 识别字母应以国际莫尔斯电码传送。传送速度应为每分钟 6~8 个字,相应的莫尔斯电码中“点”的持续时间为每个“点”0.15 s~0.2 s。
    13 灯标附近应设障碍灯和避雷针,避雷针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宜不大于 10 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