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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度特性测试方法

发布时间:2020.06.10
(规范性附录)
A.1 灯具的固定
光轴应当相对于一个正确安装的灯具确定下来;水平轴应当
通过灯具中心并平行于跑道中线(对于嵌入式灯具亦即地平面),
垂直轴应当通过灯具中心并垂直于地平面。
A.2 电源电压
灯具的电压或电流应当稳定在额定电压或电流值上。波动应
当不大于额定值的0.5%(测量仪表的准确度不低于0.5级)。
A.3 照度计
照度计的测试精度应当不低于一级照度计的要求。
A.4 测试用光源
测试用的光源应当按相关光源标准规定进行老化,使输出光
通量稳定。
A.5 测试距离
应当不小于灯具最大出光口径的20倍。
A.6 测量范围
对于定向(发光)灯具,首先按灯具的发光强度要求和A.7节
规定的测量间隔测量有平均光强要求的范围内各点的光强,按照
A.8求出该范围内的平均光强。如平均光强小于要求值,而从光强
的分布情况可以判定出射光束已偏向一侧,并有可能在该侧达到
— 25 —— 26
要求的平均光强值,则应当在该侧补充测量若干个点的光强,直
到能够满足要求或者可以判定不可能满足要求为止。
对于全向(发光)灯具应当测量30 o角间隔的子午面上的光强
垂直分布,每一读数应当满足最低光强要求,每一个垂直“切点”
的平均值应当不小于最低平均光强要求。测量应当包括全部有光
强要求的范围,对于嵌入式灯具,允许在结构肋条上光强降低25%。
A.7 测量间隔
无论在垂直方向或水平方向,测量间隔均为1 o,但在测量全
向(发光)灯具的光强垂直分布时,垂直角15 o以上每隔5 o进行测
试,垂直角15 o以下每隔1 o进行测试,水平方向上的测试间隔均为
30 o
A.8 平均光强的计算
对于定向(发光)灯具定出范围内网格点位置,计算的各点
光强值的算术平均值为该范围内的平均光强。具体计算参见《跑
道和滑行道助航灯具技术要求》附录A。
对于全向(发光)灯具应当将12个子午面上同一垂直角上测
出的光强值取平均值作为该垂直角上的平均光强。
A.9 水平基准面和安装结构的调整
如果按照灯具的水平基准面和安装结构进行安装,测出的平
均光强值符合要求,则认为合格。否则应当在下述a)和b)规定
的偏差范围内,按照已测范围内的光强分布情况,变动转台的偏
角进行重新测量。如果测出的平均光强值符合要求,则为合格。
a) 光分布的角度允许的偏差范围为:
垂直方向的角度的光分布允差应当不大于±0.5 o
b) 对于定向(发光)灯具,水平方向角度的偏差应当不大于:
1) 立式灯具:±1.0 o
2) 嵌入式灯具:±1.0 o
3) 用在滑行道曲线段中线的嵌入式灯具:±2.5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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