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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碍物限制要求

发布时间:2020.05.10
障碍物限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跑道一端或两端同时作为飞机起飞和降落使用时,障碍物限制高度应按表 20 和表 21 中较严格
的要求进行控制;
——内水平面、锥形面与进近面相重叠部分,障碍物限制高度应按较严格的要求进行控制;
——当一个机场有几条跑道时,应按表 20 和表 21 的规定分别确定每条跑道的障碍物限制范围,其
相互重叠部分应按较严格的要求进行控制。
7.2.2 非仪表跑道应设立下列障碍物限制面:
——锥形面;
——内水平面;
——进近面;
——过渡面。
7.2.3 非精密进近跑道应设立下列障碍物限制面:
——锥形面;
——内水平面;
——进近面;
——过渡面。
7.2.4 Ⅰ类精密进近跑道应设立下列障碍物限制面:
——锥形面;
——内水平面;
——进近面;
——过渡面;
——内进近面;
——内过渡面;
——复飞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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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Ⅱ类或Ⅲ类精密进近跑道应设立下列障碍物限制面:
——锥形面;
——内水平面;
——进近面和内进近面;
——过渡面;
——内过渡面;
——复飞面。
7.2.6 仪表进近跑道坡度为 2.5%的那部分进近面与下列面相交处以外的进近面应是水平的:
a) 一个高于跑道入口中点标高 150 m 的水平面;
b) 通过控制超障高度或超障高(OCA/H)的任何物体顶端的水平面。
上述两者中以较高的水平面为准。
7.2.7 供起飞的跑道应设立起飞爬升面,其尺寸和坡度见表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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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范围内超过起飞爬升面、进近面、过渡面、锥形面以及内水平面的现有物体
应予拆除或搬迁,除非:
——经过研究认为在航行上采取措施,该物体不致危及飞行安全,并经民航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该
物体应按规定设置障碍灯和(或)标志;
——该物体被另一现有不能搬迁的障碍物所遮蔽。
注:遮蔽原则是指:当物体被现有不能搬迁的障碍物所遮蔽,自该障碍物顶点向跑道相反方向为一水平面,向跑道
方向为向下1∶10的平面,任何在这两个平面以下的物体,即为被该不可搬迁的障碍物所遮蔽。遮蔽原则的应用应经航行部门研究认可。
7.2.9 新物体或现有物体进行扩建的高度不应超出起飞爬升面、进近面、过渡面、锥形面以及内水平
面,除非该物体被另一现有不能搬迁的障碍物所遮蔽。
7.2.10 除由于其功能需要应设置在升降带上的易折物体外,所有固定物体不应超出内进近面、内过渡或复飞面。在跑道用于飞机着陆期间,不应有可移动的物体高出这些限制面。
7.2.11 当准备使用该跑道的各种飞机的操作性能要求适合于应付临界的运行条件时,应考虑是否需要减小表 21 所规定的坡度。如果减小了规定的坡度,则应对起飞爬升面进行相应调整,使之提供保障直至末端 300 m 的高度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