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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及依据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空中游览的需求日益增 多。而我国通用航空的快速发展加之运营单位或组织对旅游 观光的深度开发,又使民众有更多机会参与空中游览活动。 各种形式的空中游览活动因此逐年递增,而随之带来的不安 全事件和飞行事故也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为促进通用航空 发展,规范商业类空中游览运行、保障公众及财产的安全, 为从事空中游览的运营人和利益相关方提供必要指导和建 议,依据相关运行规章,特制定本咨询通告。 2 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按照 CCAR-91 部及 CCAR-135 部实 施空中游览的运营人。 注:使用自由气球实施空中游览,无论距离远近均适用 于 CCAR-91 部;除此之外,使用其他航空器实施空中游览, 如距离在 40 千米以内且起飞和着陆在同一起降场地完成, 或以实施游览为目的,距离在 40 千米以内且起飞和着陆在 两个不同起降场地完成飞行,适用于 CCAR-91 部,这是基 于气象等因素的考虑;超过这一距离的空中游览,则适用于 CCAR-135 部,对人员资历(经历和仪表能力)和航空器(仪 表设备)要求均有一定的提高。使用飞艇进行空中游览尚不 多见,不适用于本咨询通告,局方将根据需要进行有关研究, 另行编制指导文件。 本咨询通告不适用于使用动力伞和三角翼实施的商业 类空中游览,相关管理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 3 参考资料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23)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7) 《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9) 《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CCAR-31)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 《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民航发[2017]46 号)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 《直升机停机坪规范》(MH5013) 《商业类空中游览及国家公园飞行观光管理》(FAA FAR-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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