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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楼直升机停机坪安全区

发布时间:2019.07.30
    在 FATO 周围应设置安全区,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目视气象条件下, 供以 1 级性能运行的直升机使用的安全区应从 FATO 的四周至少向外延伸3 m 或0.25 D 的距离 (两者中取较大值); 供以2 级或3 级性能运行的直升机使用的安全区应从 FATO 的四周至少向外延伸3 m 或0.5 D 的距离 (两者中取较大值)。 同时安全区应满足:
    1) 当 FATO 为四边形时, 安全区的每一外侧边长应至少为 2.0 D; 或 2) 当 FATO 为圆形时, 安全区的外径应至少为 2.0 D。 D 采用预计使用该区的直升机中的最大值。
     
    2、 安全区应有侧向保护斜面, 该斜面自安全区边界向上向外以 45度角延伸至距安全区边界10 m 远。 该斜面上不得有突出的障碍物, 除非障碍物仅位于 FATO 的一侧, 方可允许突出于侧向斜面。
     
    3、 除因功能要求必须设置于该区内的易折物体外, 在安全区内不得有高于 FATO 平面的固定物体。 在直升机运行期间, 安全区内不得有移动的物体。因功能要求而必须设置于该区内的易折物体, 当位于 FATO 边缘时, 其高度不得超过 25 cm; 处于其他位置时, 不得超过以 FATO边线 25 cm 高度为底线、 向外升坡为 5% 的平面。 若 FATO 直径小于 1.0 D, 位于安全区内的易折物体的最大高度不应超过 5 cm。
     
    4、 安全区可不为实体; 如为实体时, 其表面不得超过 FATO 边界高度。
     
    5、 可行时, 安全区的表面应予以处理, 以防止直升机旋翼下洗流 (下吹气流) 扬起漂浮杂物。

    6、 安全区的表面应与 FATO 表面连续相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