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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升机停机坪、通航机场报批及备案程序

发布时间:2022.04.25

第一条 为规范 B 类通用机场(直升机停机坪)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B 类通用机场是指不对公众开放的 通用机场。 不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是指开展航拍航摄、管线巡视、 农林喷洒、旋翼机机外载荷、跳伞、训练飞行以及自用飞行 等活动,不对商业运输运营人提供服务的通用机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 B 类通用机场的备案管理。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 B 类通用机场备案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 对辖区内的 B 类通用机场备案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局统一委托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以下 简称航驾协会)负责 B 类通用机场备案工作。

第五条 B 类通用机场运营人(以下简称机场运营人)应 当通过机场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以 下简称信息系统),填报备案信息,提交备案申请。 机场运营人应当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负责

 第六条 航驾协会负责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机场备案信息应当对社会公开,允许公众免费查询和使 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机场备案信息提交成功后即视为受理,航驾协 会应当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当航驾协会认为填报信息不符合要求或者需要补充信 息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机场运营人,并由其 重新填报。

第八条 机场备案完成后,信息系统应当向机场运营人 出具《B 类通用机场备案确认书》(见附录二),并报告机场 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九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对备案信息动态更新,确保与 机场实际情况一致。 备案信息的确认周期不应超过一年。 

第十条 航驾协会可对备案信息进行复核。 当发现机场实际情况与填报信息不符的,应当要求机场 更正;机场运营人拒绝更正信息的,航驾协会应当将情况报 告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十一条 机场运营人决定机场关闭不再运营的,应当 通过信息系统主动注销机场备案。

第十二条 信息系统应当为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供监管专 用的信息查询和统计通道,并对机场备案信息进行实时通知。 

第十三条 B 类通用机场的命名应当以确定机场具体位 置并区别于其他机场为准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场名称一般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后 缀机场专名组成。 (二)机场专名可自行确定,但不得与同行政区划内的 其他机场专名重复。  (三)不得带有歧视性、侮辱性语言,不得违反公序良 俗。 (四)避免使用同音字和生僻字。 

 第十四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督促辖区内 B 类通用机 场以及具有 B 类通用机场属性的有关场地进行备案。 对于应当进行备案而拒绝备案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 令改正;拒绝改正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其停止开展 民航飞行活动,并将情况抄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机场运营人在机场备案过程中弄虚作假,存 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航驾协会应当将情况报告机场所在地民 航地区管理局,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撤销其备案,并责令其停 止开展民航飞行活动。 第十六条 在本办法印发前已按照《通用机场分类管理 办法》取得 B 类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机场,应当于 XXXX 年X月X日前将机场使用许可证交回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 并由航驾协会更新其备案信息。 现有 B 类通用机场使用许可将于 XXXX 年 X 月 X 日全 部注销。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XXXX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通用 机场分类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 之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民航局机场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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