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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近灯光系统

发布时间:2021.11.30

G.1 类型和特性 

G.1.1 本附录规定了简易和精密进近灯光系统的基本特性。对这些系统的某些方面,例如中线灯和横 排灯之间的间距,允许有一些改动。经常采用的进近灯光系统的型式如图72。Ⅱ类和Ⅲ类精密进近灯光 系统内端300 m如图73所示。 G.1.2 进近灯光的设置构形与跑道入口的位置无关,即不论跑道入口在跑道尽头还是内移均相同。在 这两种情况下进近灯光系统均应延伸到跑道入口。但在跑道入口内移的情况下,从跑道端到跑道入口之 间应使用嵌入灯以获得规定的构形。这些嵌入灯的设计应满足本标准规定的结构要求及附录E中图E.1  或图E.2规定的光度要求。

G.2 安装容差 G.2.1 水平方向 G.2.1.1 尺寸容差如图72所示。 G.2.1.2 进近灯光系统的中线应尽可能地与跑道中线延长线相吻合,其最大容差为±15G.2.1.3 中线灯的纵向间距应使一个灯 (或一组灯)位于每一横排灯的中心;横排灯之间的中线灯应尽 可能均匀地布置在两个横排灯之间,或者一个横排灯和跑道入口之间。 G.2.1.4 横排灯和短排灯应与进近灯光系统的中线相垂直。若采用图72a)的型式,其容差为±30;若 采用图72b)的型式,其容差为±2°G.2.1.5 当某一横排灯必需移离其标准位置时,任何相邻的横排灯应在可能条件下移动适当的距离, 以减少横排灯间距之间的差异。 G.2.1.6 当如图72a)所示的系统中的某一横排灯移离其标准位置时,应调整其全长,使其仍保持为自 原点到该横排灯实际距离的二十分之一,但不必调整横排灯之间2.7 m的标准间距,而应保持横排灯对 称于进近灯光的中线。 G.2.2 垂直方向 G.2.2.1 理想的布置是把所有的进近灯均安装在通过跑道入口的水平面上(如图G.1)。只要当地条件 许可,这种布置应为一般目标。但若飞机位于远指点标附近的电子下滑道下面1°时,驾驶员观察灯光的 视野不应受到建筑物、树木等的遮挡。 G.2.2.2 在停止道和净空道内,以及在跑道端外150 m范围内,应在当地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量把灯具 安装得接近地面,使飞机在偶然冲出跑道或过早接地时,飞机遭受损害的危险减至最小。在停止道和净 空道以外,不必将灯安装得接近地面,因此,即使地面有高低起伏,也可用把灯装在适当高度的柱子上 的办法来进行调整。 G.2.2.3 应尽可能将灯安装得使距中线两侧各60 m的范围内没有物体突出于进近灯光系统的平面之 上。当在精密进近灯光系统的跑道中线两侧60 m、距跑道入口1 350 m范围内,或在简易进近灯光系统 的跑道中线两侧60 m、距跑道入口900 m范围内存在高大物体时,宜使安装的灯光系统外半部的平面超 过该物体的顶部。 G.2.2.4 为了避免引起对地平面的错觉,自跑道入口向外至300 m处的灯应安装得不低于1:66的降坡, 自300 m处以外的灯应不低于1:40的降坡。对Ⅱ类和Ⅲ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可能需要更加严格的规定, 例如自跑道入口向外450 m以内不允许有负坡。 G.2.2.5 中线任何部分(包括停止道或净空道)的中线的坡度应尽可能小,其坡度变化也应尽可能少 和小,且不应超过1:60。经验表明,按从跑道向外算,在任何一段内的升坡大到1:66、降坡大到1:40 是可以接受的。 G.2.2.6 横排灯应安排在位于通过所关联的中线灯的直线上,只要可能该线应是水平的。但在停止道 或净空道内,当地面有横坡时,允许把横排灯安装在不大于1:80的横坡上以使灯具较为接近地面。

G.3.1 出于超障的目的,规定了一个称之为灯光面的区域,该系统的所有灯光都在这个平面内。这个 平面为矩形,位置对称于进近灯光系统的中线,从跑道入口开始,延伸到本系统的进近端以外60 m,宽 度为120 m。 G.3.2 除以下指定的物体以外,在灯光面范围内不应有高出灯光面的物体存在。所有道路和公路均被 认为是高出其路拱4.8 m的障碍物,但在机场当局管制之下并与机场交通管制塔台取得协调的机场服务 道路上的车辆交通除外。铁路,不论其运量多少,均被认为是高出轨顶5.4 m的障碍物。 G.3.3 一般认为电子着陆系统的某些组成部分(如反射器、天线、监视器等)需安装在灯光面以上,应 尽可能将这些部件重新装置在灯光面之外。对于反射器和监视器,在许多情况下是可以做到的。 G.3.4 当灯光面范围内装有仪表着陆系统的航向台时,一般认为航向仪或所使用的天线幕一定会突出 于灯光面之上。在这种情况下,应使这些构筑物的高度降至最小,并使其位于离跑道入口尽可能远的地 方。一般,其允许高度为:每离开跑道入口30 m,允许高度可相应增加15 cm(例如,若航向台位于距跑 道入口300 m处,其天线幕允许突出进近灯光系统面的最大值为150 cm),但最好还是保持仪表着陆系统 正常运行所需要的尽可能低的高度。 G.3.5 在为微波着陆系统方位天线定位时,应遵循ICAO《附件十》卷Ⅰ第1部分附篇G的指导材料。该 材料也对微波着陆系统方位天线与仪表着陆系统航向台天线定位在一起提供了指导。它建议当实际上不 可能将微波着陆系统的方位天线设置在相反进近方向的进近灯光系统的外端以外时,可将其设置在灯光 面范围之内。如果微波着陆系统的方位天线设置在跑道中线的延长线上,应距离跑道端方向最近的灯尽 可能地远。此外,微波陆系统的方位天线的相位中心应至少高于前述跑道端方向距离方位天线最近的灯 的灯光中心之上0.3 m(如果场地上没有明显的多次反射问题,它可以降低到0.15 m)。遵照上述要求旨 在保证微波着陆系统信号的质量不受进近灯光系统的影响,但可能会导致灯光系统的局部被微波着陆系 统的方位天线所遮挡。为了不会因遮挡使目视引导能力降低到所能接受的水平之下,微波着陆系统方位 天线不应设置在跑道端300 m以内,宜设置在300 m处横排灯以外25 m的地方(这将使天线位于距跑道端 330 m灯位之后5 m处)。当微波着陆系统的方位天线照这样设置时,只有在进近灯光系统的300 m处的 横排灯的中部被局部遮挡。尽管如此,还应保证未被遮挡的横排灯在所有时间内都是可用的。 G.3.6 处于灯光面范围内,需要把灯光面提高才能符合上述标准的物体,应移去、降低高度或更换位 置(如果这样做比提高灯光面更为经济)。 G.3.7 在有些情况下,可能存在一些不能经济地将其移去、降低或更换位置的物体。这些物体可能位 于距跑道入口很近的地方以致突出2%的坡度线。当存在这种情况而又别无选择时,为了使进近灯高于这 些物体,可以超过2%的坡度线或采用梯级方式。这种梯级或增大坡度的方式应在确实无法遵循标准 坡度标准时才能采用,而且应保持在最小限度内。根据这一原则,灯光系统的最外面部分不应用负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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