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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机坪助航灯光设备质量一致性复审要求(进口设备)

发布时间:2021.03.04
第一部分:申请书审查
1.1 复核已获通告地面服务设备清单
停机坪助航灯光制造商应提供已获通告地面服务设备清单,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1.2 复核制造商营业执照等基本信息
停机坪助航灯光制造商(以下简称地面服务设备制造商)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应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现场应提供原件及加盖公章盖章版本复印件。
1.3 复核地面服务设备技术资料(含结构原理、生产工艺、技术参数、关键部件清单及其性能指标、执行的有关标准等)
停机坪助航灯光技术资料有变化,制造商应提供变化部分的技术资料。如无变化,则此处审查技术资料依据存档初审申请书及本次复审申请书。
注:如有新增设备,按照实际新增设备的类别进行申请。
1.4 复核无侵权行为声明
制造商应提供公司该类机场地面服务设备的无侵权行为声明。
1.5 复核自行检测规程及自行检测报告内容
地面服务设备制造商应提供有变化地面服务设备的自行检测标准及自行检测报告。如无变化,则抽样审查本审核周期内国内销售地面设备的自行检测标准及自行检测报告。
1.6 复核设备使用及维护说明书内容
地面服务设备制造商应提供有变化地面服务设备的使用及维护说明书。如无变化,则此处可参见“已获通告地面服务设备的申请书”。
1.7 复核制造商的质量保证体系相关文件
停机坪助航灯光制造商应提供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以正式文件形式),包括组织机构、制造方式、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技术及工艺方法等。提供最新版本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文件,需要时提供质量体系文件的正式版本。
1.8 复核制造商质量一致性保证条件发生变更的说明和证明材
地面服务设备制造商应提供“制造商质量一致性变化说明”,此说明应至少包含资源条件、质量体系、技术资料的说明(含图纸的变化、工艺文件的变化)等。
1.9 复核标准或技术规范修改说明及制造商对地面服务设备改造说明和证明材料
有涉及标准或技术规范修改或制造商对地面服务设备改造情况时,地面服务设备制造商应提供相应的说明和证明材料。
1.10 复核与已通告的同类地面服务设备差异性说明
如复审同时有扩型检验的需求,制造商应提供同类地面服务设备差异性说明。
151.11 复核审核周期内质量一致性审核报告
地面服务设备制造商应提供四年内所有需复审设备的“质量一致性审核报告”。
1.12 民航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制造商应提供代理委托函、境外认证证明或认证报告、制造商情况简介、四年内已售地面服务设备采购单位清单及其相关证明(如设备销售合同或订单等)和用户证明(每个型号至少3个)。
第二部分:设备质量一致性查验
制造商应当在通告四年到期 6 个月前提交同型号设备,该设备应当在制造商近四年国内已销售设备中抽取样机。由检验机构检测安全项目并核查样品一致性。制造商已通告的各类别地面服务设备型号多于三个及以上的,则
检验机构至少抽取三个型号样机;已通告的各类别地面服务设备型号少于三个的,则检验机构每个型号均要抽取一台样机。
注:对用于保障F类航空器的机场设备、载质量在14吨以上的集装箱集装板装载机以及供气流量在300PPM 以上的气源机组,在质量一致性复审时,若提交设备样品存在困难的,可以延长一个通告周期,免于样品抽检,直接对其他项目进行审查;但应于两个通告周期内,补充完成样品抽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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