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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升机场灯具、设备厂家硬件要求

发布时间:2020.06.21
3.1 设施设备
(1)生产设备及工艺装备
地面服务设备制造商应配备并保持适宜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至少包含:机加工设备(装配型企业可不要求)、焊接设备及工装设备(装配型企业可不要求)、装配用起重设备、涂装设备(有限制要求的,可委外)。
注:生产设备(厂房附属的起重设备除外)不允许承租。
(2)计量、检测相关设施设备地面服务设备制造商应配备并保持满足使用要求和计量规范的检测仪器仪表和设备设施。
3.2 工作场所
地面服务设备制造商的工作场所应保证1000及以上。
注1:对于需以租赁方式使用的外部资源,地面服务设备制造商应确保外部资源的持续可获得性和正确用;地面服务设备制造商应保存与外部资源相关的记录,如租赁合同,并且能够提供出租方的土地使用证明、房产证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等。
6注2:条件共享。
A.同一单位申请不同设备种类时,许可要求的资源条件可以共享;
B. 同一单位有多处制造地址,其每一处制造地址的工作场所(生产场地、厂房、办公场所、仓库等),以及日常生产所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应当分别满足相应设备质量一致性条件要求,不允许与其他制造地址内的同一种类产品相应条件共享;申请单位的质量保证工程师、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可以共享;
C. 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从事相应许可活动,分别申请许可,质量一致性条件不得共享,各自建立独立的质量保证体系;
D. 总公司和其分公司从事相应许可活动,可以总公司的名义申请许可,也可以分别单独申请许可;总公司和其分公司分别申请许可时,质量一致性条件不得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