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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机场应按飞行指标Ⅰ(基准代号)飞行指标Ⅱ(基准代码)进行分级。指标Ⅰ和指标Ⅱ的组成构成飞行区指标(级别)
飞行区指标Ⅰ按使用机场跑道的各类飞机中最长的基准飞行场地长度,分为:1、2、3、4四个级别,
基准飞行场地长度小于800米飞行区指标Ⅰ为1.
基准飞行场地长度大于等于800小于1200米,飞行区指标Ⅰ为2.
基准飞行场地长度大于等于1200米,小于1800米,飞行区指标Ⅰ为3
基准飞行场地长度大于等于1800米,飞行区指标Ⅰ为4
基准飞行场地长度是指:飞机核准的最大飞行质量,在海平面、标准大气压下(一个大气压,15度)无风和跑道纵向坡度为零的条件下起飞所需要的最小场地。其长度包含跑道、净空道和停止道。
飞行区指标Ⅱ按使用该机场飞行区中飞机翼展或最大主起落架外轮外侧边的间距,分为A、B、C、D、E、F六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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