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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关于印发《B 类通用机场 备案办法(试行) 》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05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各通用机场公司,局属各单各协会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进一步规范 类通用机场管理我局制定了《B 类通用机场备案办法(试行) 》 ,现予以印发。 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符合本办法规定备案条件的机场,民航各地区管理局不再受理其许可事项已经受理的直接转入备案程序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已取得许可的机场应当于 2020 年 2 月20 日前按照本办法要求在通用机场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交并完善机场名称机场名称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的机场名单详见附) 、运营人信息和机场资料等相关信息并将使用许可证交回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现有 类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和直升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当于 2020 21 日前予以注销

三、本办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在执行过程中,各单位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局

民航局联系人:涂堃、郭竟成

联系电话:010-64091808,010-64092854


附件:需规范机场名称的机场清单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各通用机场公司,局属各单各协会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进一步规范 类通用机场管理我局制定了《B 类通用机场备案办法(试行) 》 ,现予以印发。 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符合本办法规定备案条件的机场,民航各地区管理局不再受理其许可事项已经受理的直接转入备案程序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已取得许可的机场应当于 2020 年 2 月20 日前按照本办法要求在通用机场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交并完善机场名称机场名称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的机场名单详见附) 、运营人信息和机场资料等相关信息并将使用许可证交回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现有 类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和直升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当于 2020 21 日前予以注销

三、本办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在执行过程中,各单位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局

民航局联系人:涂堃、郭竟成

联系电话:010-64091808,010-64092854


附件:需规范机场名称的机场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