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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升机停机坪空中游览对乘客的要求

发布时间:2019.09.02

(a)航空器运营人须在飞行前告知空中游览乘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本规则第 5.1 条的乘客安全简介;
(2)对于患有心脑血管疾病、精神疾病、严重平衡器官功能异常等不适合空中飞行的疾病,以及受酒精、药物影响的乘客不得进行空中游览;
(3)乘客的登机、离机应遵照空中游览运营人工作人员的引导;
(4)在航空器运行期间,不得殴打、威胁、恐吓或妨碍在航空器上执行任务的机组成员,不得擅自触碰航空器的操纵系统或其他设备开关;
(5)航空器运营人认为应告知乘客的其他事宜;
(6)乘客登机前须向运营人提供身份信息并进行登记;
(7)提供体重信息(如需要)。
(b)乘客登机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为了简化安检手续,乘客登机时不得携带任何行李;
(2)乘客不得携带任何运营人认为可能干扰运行安全的设备,运营人负责对乘客携带的个人物品进行检查

航空器适用性要求
飞机
(a)航空器的要求
飞机应持有标准适航证。不建议使用符合 CCAR-25 部《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要求的飞机实施空中游览直升机停机坪飞行。
(b)性能计划
在从事空中游览前,机长应完成性能计划的制定,并检查准确度,在飞行时遵守性能计划。应依据飞机飞行手册中
该架航空器信息,同时考虑到飞行的最大密度高度制定性能计划,以确定:
(1)在短窄跑道最大起降重量和重心的限制;
(2)最大有效载荷起飞越障速度及襟翼的限制;
(3)重量、高度和温度的最大组合,该高度/速度信息符合飞行手册相关限制;
(4)阵风过大对载重的重量和重心限制;
(5)正常越障和正常爬升的限制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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